(2017)内2502民初38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锡林浩特市建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锡林郭勒盟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锡林浩特市建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盟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02民初3817号原告:锡林浩特市建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楚办运煤专线南侧。法定代表人:陈江,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华枝,内蒙古西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锡林郭勒盟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楚办格日勒图街电力新村7组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锡林浩特市建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锡林郭勒盟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锡林浩特市建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开庭之前已原告向支付了水泥款为由,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锡林浩特市建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锡林浩特市建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锡林浩特市建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道日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支文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