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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3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兴成、李远兵与张治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成,李远兵,张治平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3民初304号原告:李兴成,男,住宁陕县。原告:李远兵,男,住宁陕县。系李兴成之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成举,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治平,男,住宁陕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群,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兴成、李远兵与被告张治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李兴成、李远兵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兴成、李远兵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兴成、李远兵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李兴成、李远兵负担。审判员  左永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