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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70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马彦霞与王中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彦霞,王中南,李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级车行业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7089号原告:马彦霞,住德惠市。被告:王中南,住德惠市。被告李丽,住德惠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级车行业务部。原告马彦霞与被告王中南、李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级车行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马彦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街。2、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待司法鉴定追加。事实及理由:2017年10月1日21日25分许,王中南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德惠市松柏路转盘由东隹西行驶,行至松柏路转盘名城桌球对面处时,与路上行人马彦霞相撞,造成马彦霞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中南驾驶逃逸。此次事故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中南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马彦霞无责任。原告受伤后,送往德惠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现伤未愈,且继续治疗,由于被告王中南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交纳了强制险及商业险范围内给予原告理赔,不足部分由被告王中南、李丽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具体请求如前所述,望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没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故应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彦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返还原告,邮寄送达费112元,返还原告112元,由原告负担112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淑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成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