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42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段兆垒与段华忠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兆垒,段华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4284号原告:段兆垒,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段华忠,男,汉族,农民,住莘县。原告段兆垒诉被告段华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段兆垒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兆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段兆垒负担。审判员 孙晓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