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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42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段兆垒与段华忠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兆垒,段华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4284号原告:段兆垒,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段华忠,男,汉族,农民,住莘县。原告段兆垒诉被告段华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段兆垒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兆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段兆垒负担。审判员  孙晓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