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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66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启英、陈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启英,陈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6622号原告: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城南新区康宁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47482343L。法定代表人:高荣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红英,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群,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吴启英,女,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陈祥,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娟,女,199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启英、陈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启英、陈祥负担(此款原告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垫付,由吴启英、陈祥在2017年10月20日支付原告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支付)。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包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