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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保4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高仲海与李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仲海,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406号之一申请人:高仲海,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李亮,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仲海与被申请人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鲁0306执保406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9月28日依法对被申请人李亮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87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高仲海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高仲海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丁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