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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271执8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李菊花申请杨长生、张宏借款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菊花,杨长生,张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271执854号申请执行人:李菊花。被执行人:杨长生。被执行人:张宏。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甘0271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杨长生、张宏给付申请执行人李菊花借款20000元、利息168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负担执行费227元,共计2205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长生名下无房屋、土地、车辆,银行亦无存款,仅有工资可供执行,但其在本院有多个案件正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宏名下无房屋、土地、车辆,银行亦无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长师玉文审判员  张建忠审判员  王占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凌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