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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行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峻生与汝南县交警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峻生,汝南县交警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7行初222号原告张峻生,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汝南县交警大队。法定代表人牛勐,大队长。原告张峻生诉汝南县交警大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张峻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峻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新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昳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