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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民初26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原告XX芬与被告邱治全、谢仕凤、邱凯、叶媛媛、大竹县海银商混有限公司、邱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芬,邱治全,谢仕凤,邱凯,叶媛媛,大竹县海银商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2670号原告XX芬,女,生于1969年6月26日,住四川省大竹县。委托代理人邹杨雪,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治全,男,生于1963年4月23日,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谢仕凤,女,生于1963年12月28日,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邱凯,男,生于1989年12月14日,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叶媛媛,女,生于1990年6月3日,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邱耀,女,生于1983年12月28日,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大竹县海银商混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竹县工业园区科技路2号。法定代表人:朱洪。本院在审理原告XX芬与被告邱治全、谢仕凤、邱凯、叶媛媛、大竹县海银商混有限公司、邱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芬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XX芬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60元,减半收取12280元,由原告XX芬负担。审 判 长  曾德兴审 判 员  田文捷人民陪审员  叶绪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天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