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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5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左朋杰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朋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35刑初16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朋杰,现住蠡县,2015年10月22日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7年3月2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蠡县看守所。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以蠡检公诉刑诉〔2017〕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朋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悦悦、文灿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朋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7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左朋杰驾驶小型轿车,沿八里庄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河龙线蠡吾大街南关十字路口南侧路段时,与前方骑行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黄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后左朋杰弃车逃逸。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左朋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朋杰有逃逸和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建议判处其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左朋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韩某、唐某、施某证言,“110”、“122“接警记录,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蠡公交认字(2017)第000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乙醇含量检测报告,车辆痕迹检验记录,扣押物品清单,道路条件鉴定表,速度鉴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本院(2015)蠡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被害人户口本复印件,协议书,谅解书,破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朋杰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左朋杰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左朋杰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左朋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剑鑫审 判 员  孔卫映人民陪审员  张 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静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