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5民初43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4369号原告:刘某,女,199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委托代理人:李虔涛,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某,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徐育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