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朱宏玉、宜昌诚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朱宏玉,宜昌诚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家旺房地产营销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219号申请人:宜昌平湖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794279-9,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陵商厦11楼。法定代表人胡金桥,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朱宏玉,男,汉族,出生1964年1月10日出生住宜昌���夷陵区(家旺国际广场)。被申请人:宜昌诚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988182-X,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双虹大道16号(家旺国际广场)。法定代表人朱宏玉,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宜昌家旺房地产营销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412221-9,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50号。法定代表人朱宏玉,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宜昌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816679-3,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三峡路。法定代表人朱宏玉,该公司董事长。在执行中,我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朱宏玉、宜昌诚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朱宏玉、宜昌诚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朱宏玉、宜昌诚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506民初15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朱宏玉、宜昌诚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2016)鄂0506民初158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朱宏玉、宜昌诚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家旺房地产开发有���公司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飞审判员 顾 红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