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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张礼兴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礼兴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刑初48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礼兴,男,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云南省麻栗坡县人,家住云南省麻栗坡县。2017年10月13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礼兴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宣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礼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13日晚20时50分许,被告人张礼兴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径本县新市镇新北路105号处时与冯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浙E×××××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张礼兴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233mg/100ml。另查明,经德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礼兴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礼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人口信息、犯罪记录查询、酒精呼吸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接警单、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信息查询、证人冯某的证言、检验报告、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车某、酒精呼吸测试照片、抽血照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礼兴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礼兴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礼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娄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