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4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勤俭村民委员会与天津市瑞峥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宝龙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勤俭村民委员会,天津市瑞峥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宝龙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539号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勤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铁东路勤俭农工商公司院内。负责人:王金锁,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峥,男,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勤俭村民委员会工业经理。被告:天津市瑞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普天里市场18号。法定代表人:毕圣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毕锦林,男,天津市瑞峥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龙,天津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宝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斗龙渔业创新路66号。法定代表人:王凤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友良,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林,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勤俭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天津市瑞峥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宝龙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勤俭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勤俭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勤俭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计2810元,由原告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勤俭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霍立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婷婷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