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曲宏与苏金龙、王士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宏,苏金龙,王士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65号申请执行人曲宏,男,1966年11月7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委托代理人王巍,女,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前郭镇被执行人苏金龙,男,1974年1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士杰,女,1974年8月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曲宏与被执行人苏金龙、王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松江公证处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吉松松江证字第3692号债权文书公证书,该债权文书公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公证债权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松江公证处(2017)吉松松江证字第3692号债权文书公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大华审判员 高泽民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立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