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7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蔡维峰、李国山与延安圣茂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维峰,李国山,延安圣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7执145号申请执行人蔡维峰,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居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东苑路30号院1号楼4单元202室。申请执行人李国山,男,196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居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凉水井居民区28号。被执行人延安圣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泉县城关镇曲里村。法定代表人胡胜利,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蔡维峰、李国山与延安圣茂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6民初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延安圣茂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圣茂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蔡维峰、李国山借款本金16190000元及利息(2016年11月22日之前利息共计7643398元,2016年11月23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受理费69160元、执行费93590元。现申请执行人蔡维峰、李国山提交书面文书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蔡维峰、李国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7执145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杨会军执行员 刘 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