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财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福建、赵富利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福建,赵富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财保114号申请人:杨福建,男,1976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被申请人:赵富利,男,1991年6月14日生,住河南省辉县。申请人杨福建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富利所有的豫G×××××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保全(保全金额20000元)。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福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已提供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赵富利所有的豫G×××××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杨福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张志广审判员 夏继豹审判员 赵 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名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