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7执恢6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迟绍秋与刘德华健康权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0687执恢621号申请执行人:迟绍秋被执行人:刘德华申请执行人迟绍秋于2017年10月18日向海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与被执行人刘德华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88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德华已经将判决书约定的付款义务全部履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等法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迟绍秋与被执行人刘德华健康权纠纷【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予以结案。海阳市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