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4民初2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成都金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分公司与王亮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金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分公司,王亮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4民初2220号原告:成都金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分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一环路南段66号御营新城。法定代表人:孙继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义,男,回族,生于1980年2月17日,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银华,四川宏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亮杰,男,汉族,生于1987年8月1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原告成都金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分公司诉被告王亮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成都金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金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金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金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 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维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