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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民终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陈利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陈利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民终15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利君。上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利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2017)晋1127民初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陈利君已将款项全部交回为由,于2017年10月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49元,减半收取324.5元,由上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唤梅审判员  郭一璠审判员  高美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海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