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民终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陈利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陈利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民终15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利君。上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利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2017)晋1127民初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陈利君已将款项全部交回为由,于2017年10月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49元,减半收取324.5元,由上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吕唤梅审判员 郭一璠审判员 高美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海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