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7民初30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与刘红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刘红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7民初300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海政路160号。负责人:夏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蓉,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红艳,女,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与被告刘红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2.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息162004.4元,支付律师代理费11000元,共计173004.4元,并按原合同约定的利率给付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贷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3.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半岛.金水湾9号楼202号楼房享有抵押权和对被告房屋拍卖后的价值优先受偿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不能提供被告刘红艳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平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纪程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