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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2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高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高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高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彭某某,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2165号申请执行人高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彭某某,男,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周某,女,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执行人高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高卫计征决[2016]第112001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该决定书规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卫计征决[2016]第112001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