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8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王岚与深圳满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西安莲湖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岚,深圳满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西安莲湖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8153号原告:王岚,女,195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深圳满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西安莲湖分公司。代表人:喻强。原告王岚与被告深圳满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西安莲湖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王岚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岚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秋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容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