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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4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德阳万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青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万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青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4224号原告:德阳万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天山南路三段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69970989G。法定代表人:方邦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卿敏,女,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胡青松,男,汉族,1969年3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原告德阳万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青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万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德阳万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俞梦婕书 记 员  宋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