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恢3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臧海明、杨焕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海明,杨焕全,张爱玲,张恩进,张培亭,杨桂香,杨文果,彭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恢39—2号申请执行人:臧海明,男,1971年9月2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杨焕全,男,197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张爱玲,女,1970年5月2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张恩进,男,1969年8月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张培亭,男,195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杨桂香,女,1959年1月2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杨文果,男,1987年4月2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彭艳,女,1989年7月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臧海明与被执行人杨焕全、张爱玲、张恩进、张培亭、杨桂香、杨文果、彭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342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彭艳银行存款2510.03元;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杨文果名下鲁V×××××车辆一部;已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地产登记信息,未查询到登记信息;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作出对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的决定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执行员 马春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