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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执36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力盛兴发自动控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力盛兴发自动控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9执366-1号申请执行人: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嘉北路6号5幢三层318。法定代表人冯义,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力盛兴发自动控制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纺织苑B区10号楼2单元703室。法定代表人张贵宝,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大唐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力盛兴发自动控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力盛兴发自动控制有限公司的名下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存款420000元。现因该案已经和解,且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山西力盛兴发自动控制有限公司名下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存款420000元的冻结执 行 长  吕文浩人民陪审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李晋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