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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陕西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云飞、王翠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云飞,王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85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瞿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勇,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赵云飞。被执行人王翠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326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陕西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云飞、王翠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行案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70.5元,申请执行费307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9月18日被执行人赵云飞作出了还款保证书,并按照保证书履行了案款5000元;2017年9月30日申请人陕西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赵云飞作出的还款保证书表示同意,并领取了案款5000元,本案和解执行。若被执行人赵云飞、王翠英未按照上述还款保证书自觉履行,申请人陕西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8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XX审判员  王延伟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