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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秦被被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被被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082刑初46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被被,男,1988年12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鹿邑县,汉族,小学文化,系威海鸿喜渔业有限公司职工,住荣成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8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被荣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10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荣成市人民检察院以荣检公刑诉[2017]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被被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被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6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秦被被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机动车沿荣成市东山南路由北南行,行至荣成市东山红绿灯路口道路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秦被被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83.55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标准。案发后,被告人秦被被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秦被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毕某的证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鉴定报告、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办案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被被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成立。被告人秦被被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共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被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一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曲 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