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执2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王光太、义马市升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太,义马市升隆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296号之二申请人王光太,男,196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义马市升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卫杰,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王光太诉义马市升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豫1281民初15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义马市升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光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9189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367元及本案执行费用4374元。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义马市升隆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惠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爱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