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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9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贺生平申请执行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生平,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9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贺生平,男,1954年4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王敏,女,1964年7月11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盘县。贺生平申请执行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2民初15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敏偿还申请人贺生平借款本金300 000元、利息50 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 125元。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王敏未自动履行义务,贺生平向本院申请执行,产生执行费5 150元,以上款项共计357 275元,被执行人王敏拒不履行上述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敏有车牌号为贵B号解放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敏所有的车牌号为贵B号解放牌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大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祥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