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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3民初866之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焦作市中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与丹江口市北辰特种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中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丹江口市北辰特种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3民初866之2号原告:焦作市中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化工总厂西邻。法定代表人:许红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罡文斌,男,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焦作市中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法务科科长,住修武县。被告:丹江口市北辰特种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三官殿潘家岩丹福钢厂附近。法定代表人:杨红华。本院在审理焦作市中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诉丹江口市北辰特种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焦作市中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属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中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本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焦作市中州炭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