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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民初19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与莫彬光、吕梅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莫彬光,吕梅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1963号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26-1号东方国际商务港3A1号。法定代表人:许康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玉晟,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吴东蔚,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系公司职员。被告:莫彬光,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被告:吕梅花,女,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住所地:玉林市人民东路658号。负责人:吴旭,总经理。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诉被告莫彬光、吕梅花、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莫彬光、吕梅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08元,减半收取是1804元,公告费350元,合计2154元,由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斌人民陪审员  蒋华君人民陪审员  谢铁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