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冠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冠茗,王炳凯,庄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221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诸城市密州东路43号。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冠茗,男,1984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王炳凯,男,1957年8月2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庄科梅,女,1955年9月2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782民初36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炳凯所有的鲁潍房权证诸城市字第××号房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宋国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执行员 范永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