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1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某1与宋某、陈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宋某,陈某2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1民初652号原告陈某1,女,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委托代理人李海军,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放弃诉讼请求,和解,上诉,代收文书)。被告宋某,男,199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被告陈某2(系宋某之母亲),女,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1诉被告宋某、陈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上述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原告陈某1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1撤回对被告宋某、陈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陈某1负担。审 判 长 黄 明审 判 员 李会刚人民陪审员 谢义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左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