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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180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邱杰梅与詹水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杰梅,詹水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18084号原告:邱杰梅,女,汉族,1991年5月30日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勋,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水源,男,汉族,1963年9月12日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杰梅诉被告詹水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杰梅于2017年10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杰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15元,减半收取为2307.5元,保全费3235元,共计5542.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向原告退回2307.5元。审判员  刘伟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赖燕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