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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01执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卢开文与XX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开文,XX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01执保111号申请人:卢开文,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景洪市。被申请人:XX芬,女,1974年7月23日出生,傣族,现住景洪市。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人卢开文与被申请人XX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7)云2801民初284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一、对被申请人XX芬所有的位于景洪市勐养镇XXXXXX路(房产证号0004XX**,建筑面积XXX平方米)的房屋一套采取保全措施;二、对被申请人XX芬所有的位于景洪市勐养镇XXXXXXX栋XXXX号(房产证号0011XX**,建筑面积XX平方米)的房屋一套采取保全措施。现我院已对上述两套房屋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7)云2801执保111号案件已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