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23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丛丽艳与王贵梅、李智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丽艳,王贵梅,李智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352号申请执行人:丛丽艳,女,1958年4月2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王贵梅,女,1965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李智博,男,1963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丛丽艳与被执行人王贵梅、李智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各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6232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765元、执行费3835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不足、无车辆、无房产档案,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足额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钒审判员 陈兆松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