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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财保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罗青英、乔立朝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青英,乔立朝,秦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财保40号之一申请人:罗青英,女,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委托代理人:张明,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乔立朝,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申请人:秦晓艳,女,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作出(2017)浙0282财保4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在11万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乔立朝、秦晓艳的银行存款。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前,申请人罗青英向本院申请撤回财产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罗青英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审 判 员 岑央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施梦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