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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11执2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存福与李吉案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存福,李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11执2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存福。被执行人:李吉。本院在执行李存福与李吉给付金钱一案中,经查,李吉系李东河父亲,李东河因车祸死亡,李东河身前向李存福借款70000元。依据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同民终字第8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吉在其继承李东河遗产范围内归还李存福借款(金额根据李吉继承李东河的遗产即三间房屋的评估价格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70000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71600元。但被执行人李吉继承李东河的房屋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1月29日查封了李东河名下位于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西谷庄村房屋三间(宅基地面积303平方米)。2017年9月27日经山西恒源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该房屋房产价值6.56万元、土地价值3.94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李东河名下位于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西谷庄村房屋三间(宅基地面积303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红星人民陪审员  许丽艳人民陪审员  邵爱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连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