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133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王明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王明政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338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毛寄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李敏,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政,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列当事人间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顾敏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 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