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3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宏伟与郝志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右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右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宏伟,郝志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3民初348号原告:陈宏伟,男,一九九〇年一月九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个体户,现住右玉县。被告:郝志伟,男,一九八八年九月六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打工。原告陈宏伟与被告郝志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立案。原告陈宏伟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找不到被告,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宏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陈宏伟负担。审判员 贺学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宝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