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130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思宗与张禄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思宗,张禄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13000号之二原告:张思宗,男,汉族,1986年11月2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兴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海波,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禄兴,男,汉族,1994年9月9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张思宗诉被告张禄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思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500元,由原告张思宗负担。审判员 陆桂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萧 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