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夏道喜与铜陵中科新生物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道喜,铜陵中科新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1928号原告:夏道喜,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铜陵中科新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铜南路。法定代表人:丁国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道喜与被告铜陵中科新生物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道喜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道喜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道喜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周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