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7民初26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唐山市华北进口轴承有限公司与河北亨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华北进口轴承有限公司,河北亨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2674号原告:唐山市华北进口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南新东道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2104791839D。法定代表人:刘中元,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北亨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兴城镇西河南寨村北开发区一号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7785707486A。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华北进口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亨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珠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华北进口轴承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山市华北进口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92元减半收取4746元,保全费3420元,由原告唐山市华北进口轴承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胥明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小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