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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子航、陈恒鑫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子航,陈恒鑫,陈怡松,陈猛泽,陈虎,陈赛,陈帅康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9刑初31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子航,男,199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邯郸市永年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30日被永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由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1月4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1日被永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居住原籍。被告人陈恒鑫,男,199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邯郸市永年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邯郸市永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30日被永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由永年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1月4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1日被永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居住原籍。被告人陈怡松,男,199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邯郸市永年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1日被永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居住原籍。被告人陈猛泽,男,199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邯郸市永年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4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1日被永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居住原籍。被告人陈虎,男,199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邯郸市永年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1日被永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居住原籍。被告人陈赛,男,199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邯郸市永年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13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1日被永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居住原籍。被告人陈帅康,男,199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邯郸市永年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永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1日被永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居住原籍。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子航、陈恒鑫、陈怡松、陈猛泽、陈虎、陈赛、陈帅康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子航、陈恒鑫、陈怡松、陈猛泽、陈虎、陈赛、陈帅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陈怡松在永年区临名关镇金都KTV吧台与从此经过的被害人郭某1发生身体碰撞,后双方发生言语冲突。随后陈怡松返回KTV包间叫出被告人陈子航、陈恒鑫,陈猛泽、陈虎、陈赛、陈帅康、刘某(批拘在逃)与对方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中,陈怡松等人造成郭某1、康某受伤。经法医伤情鉴定,郭某1、康某均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子航、陈恒鑫、陈怡松、陈猛泽、陈虎、陈赛、陈帅康在公共场所与他人发生冲突,造成两人轻微伤,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子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被告人陈恒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被告人陈怡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被告人陈猛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被告人陈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被告人陈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被告人陈帅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陈子航、陈恒鑫、陈怡松、陈猛泽、陈虎、陈赛、陈帅康在邯郸市永年区临名关镇金都KTV唱歌。22时许,被告人陈怡松在KTV吧台附近与从此经过的被害人郭某1发生身体碰撞,后双方发生言语冲突。随后被告人陈怡松返回KTV包间叫出被告人陈子航、陈恒鑫,陈猛泽、陈虎、陈赛、陈帅康等人与被害人一方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陈子航、陈恒鑫、陈怡松、陈猛泽、陈虎、陈赛、陈帅康等人将被害人郭某1、康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郭某1、康某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陈子航、陈恒鑫、陈怡松、陈猛泽、陈虎、陈赛、陈帅康与被害人郭某1、康某达成调解,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子航、陈恒鑫、陈怡松、陈猛泽、陈虎、陈赛、陈帅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康某、郭某1谅解书,户籍证明,证人阿某、郭某2、罗某证言,被害人郭某1、康某陈述,被告人陈子航、陈恒鑫、陈怡松、陈猛泽、陈虎、陈赛、陈帅康供述,伤情鉴定意见,现场勘查图,指认笔录,监控录像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邯郸市永年区司法局对被告人陈子航、陈恒鑫、陈怡松、陈猛泽、陈虎、陈赛、陈帅康进行了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为建议对陈子航、陈恒鑫、陈怡松、陈猛泽、陈虎、陈赛、陈帅康判处非监禁刑罚,实行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子航、陈恒鑫、陈怡松、陈猛泽、陈虎、陈赛、陈帅康随意殴打被害人,造成二被害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七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可从轻处罚。七被告人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子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恒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陈怡松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陈猛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陈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陈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被告人陈帅康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单飞鹏人民陪审员  曹 莉人民陪审员  李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