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3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严斌章、严银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斌章,严银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严斌章,男,199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严银章,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严斌章与被执行人严银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2日作出的(2015)防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严银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严银章赔偿原告严斌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摩托车修理费共9248.28元;案件受理费78.66元,由被告严银章负担。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2日,2017年7月18日、2017年8月3日分别划扣被执行人严银章银行存款1008元、573.14元、785元合计共2366.14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该案款,因严斌章家庭经济比较困难,本院依法为其申请司法救助,另查明本案被执行人严银章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严银章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严斌章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防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黄永彬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露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