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民初2131号
原告: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中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谭东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群,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尚安清,男,1960年2月19日生,汉族,住老河口市。
原告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尚安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代红兵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梅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