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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55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赵德军、黄明文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德军,黄明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55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德军,男,汉族,1947年10月15日出生,贵州省余庆县人,现住余庆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明文,男,汉族,1968年12月31日出生,贵州省余庆县人,现住余庆县。上诉人赵德军因与被上诉人黄明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9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上诉人赵德军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赵德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德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赵德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玉振审 判 员 任建毅审 判 员 罗小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禹 欣书 记 员 冯迅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