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36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与高安建鹏瓷釉有限公司、付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高安建鹏瓷釉有限公司,付某甲,付某乙,罗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36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住所地:高安市。法定代表人:严某,该行行长。被告一:高安建鹏瓷釉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法定代表人:付某某,公司经理。被告二:付某甲,男,汉族,住高安市。被告三:付某乙��男,汉族,住高安市。被告四:罗某,女,汉族,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与被告高安建鹏瓷釉有限公司、付某某、付某甲、罗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高安建鹏瓷釉有限公司、付某某、付某甲、罗某的银行存款5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高安建鹏瓷釉有限公司、付某某、付某甲、罗某的银行存款5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克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