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民初70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梁波与朱仁德、罗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波,朱仁德,罗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4民初7014号原告:梁波,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美金,台州市路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仁德,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罗赵,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告梁波与被告朱仁德、罗赵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朱仁德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2.被告罗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1500元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梁波诉讼代理人童美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仁德、罗赵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9日,被告朱仁德经被告罗赵担保向原告梁波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月利率1.8%,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本借款期满后两年。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形成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合理费用有借款人、担保人负担。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朱仁德未予以偿还,被告罗赵作为担保人亦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并已实际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仁德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梁波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元;二、被告罗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被告朱仁德、罗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无异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无异书记员 杨 欣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2017)浙1004民初7014号梁波、朱仁德、罗赵:原告梁波为与被告朱仁德、罗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若你(你单位)对本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90元,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户名称:台州市财政局(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特此通知。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更多数据: